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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豐原區法拍屋|臺中市豐原區豐勢路二段728巷1弄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八股 114司執字第15802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8,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16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臺中市豐原區豐勢路二段728巷1弄8號

    面積: 21.83 坪(72.17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00元。 四、他項權利:無。 五、依估價報告書及查封筆錄記載,拍賣建物為磚造、鋼鐵造(輕鋼架),總樓層為一樓之透天厝,建 物維護狀況普通,經檢視屋況,內部有壁癌無明顯受損情形,據第三人傅O卿稱拍賣建物無人居住,故 拍定後建物得點交。又第三人傅O卿稱建物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 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 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 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如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含法定租賃關係及意定)租賃關係 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通知後10日內,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及民法第104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七、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拍賣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請求「拆屋還地」之危險。 八、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 銷拍定。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2 股 別:八股 03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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