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股 114司執字第16049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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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北灣段 小段 1083號
面積: 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現場指界履勘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拍賣土地之位置及範圍: 部分空地,部分含「永康區大安街390號」建物。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現況位於 大安街390號建物前方與水溝之間,無地上物。惟前開建物有無占用拍賣土地, 需要鑑界,始能確定。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有設定地上權,該地上權非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地上權 登記隨同移轉(不塗銷地上權登記)。另依債權人陳報第三人楊忠財於本件拍賣 土地上有通行權(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1號判決確認)。請投標人及應買人特 別注意。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如有建物、地上物等坐落,則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經拍定,土地與 其上建物及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地上權、通行權)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 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不在拍 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係本件債務 人,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 關於 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 十三、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