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平股 114司執字第161620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1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小格頭段 直潭小段 92號
面積: 31 坪
-
土地
小格頭段 直潭小段 92-2號
面積: 228 坪
-
土地
小格頭段 直潭小段 92-4號
面積: 118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7/1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小格頭段 直潭小段 115-4號
面積: 93 坪
-
土地
小格頭段 直潭小段 250號
面積: 409 坪
-
土地
小格頭段 直潭小段 251號
面積: 153 坪
-
土地
小格頭段 直潭小段 253號
面積: 179 坪
-
土地
小格頭段 直潭小段 265號
面積: 181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7/1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4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小格頭段 直潭小段 263號
面積: 2555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1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小格頭段 直潭小段 92-6號
面積: 203 坪
-
土地
小格頭段 直潭小段 92-13號
面積: 76 坪
-
土地
小格頭段 直潭小段 92-14號
面積: 92 坪
-
土地
小格頭段 直潭小段 92-24號
面積: 163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1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小格頭段 直潭小段 92-16號
面積: 481 坪
-
土地
小格頭段 直潭小段 92-25號
面積: 1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92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571300號燈桿東南方約15 公尺處之農地與雜木林;92-2地號,係位於上開燈桿東北方約25公尺處之農地 與雜木林;92-4地號,係位於上開燈桿東北方約65公尺處之農地與雜木林。上 開三筆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均屬保安保護區。 2、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 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 得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92-6、92-13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571300號燈桿 東南方約15公尺處之農地與雜木林;92-14地號,係位於上開燈桿東方約75公尺 處之雜木林;92-24地號,係位於上開燈桿東南方約30公尺處之雜木林。92-6、 92-13、92-1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屬保安保護區,92-2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水 庫保護區。 2、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 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 得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92-16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石碇區北宜路6段直 潭巷21、22號建物占用部分土地,其餘土地上為農地與雜木林;92-25地號,係 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571300號燈桿東南方約15公尺處之農地與雜木林。92-16地 號土地使用分區屬保安保護區,92-2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水庫保護區。 2、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 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 得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115-4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571300號燈桿東北方 約180公尺處無路可抵達之雜木林;250地號,係位於上開燈桿東南方約350公尺 處之雜木林;251地號,係位於上開燈桿東南方約340公尺處無路可抵達之雜木 林;253地號,係位於上開燈桿東南方約340公尺處無路可抵達之雜木林;265地 號,係位於上開燈桿東北方約65公尺處之農地與雜木林。 2、115-4、251、253、26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屬保安保護區,250地號土地使 用分區部分屬保安保護區,部分屬水庫保護區。 3、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 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 得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263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571300號燈桿東北方約7 5公尺處之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屬保安保護區。 2、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 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 得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平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