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新莊區法拍屋|新北市新莊區中興街24號4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日股 114司執字第16265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32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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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全安段 小段 408號
面積: 2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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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新莊區中興街24號4樓
面積: 19.9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於本院查封時,債權人表示現無人居住,現場亦為空屋,拍定後點交。 二、土地應有部分與建物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另標的建物有嚴重壁癌情形,而標的5 155建號為增建,為頂樓鐵皮增建,與隔壁增建共用大門,進入後又分左右兩側門口,拍定人或 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70,000元。 四、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有 優先承買權爭議,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倘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 保證金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始發還。 五、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 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為住宅區。另據本院查封時發現及債權人表 示,標的建物有嚴重壁癌情形。惟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 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 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 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 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 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 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 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 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 產。 九、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 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 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02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8 03 1) 04 股 別:日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