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三重區法拍屋|三重區後竹圍街33號(未登記建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土股 114司執字第16328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5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忠孝段 小段 233號

    面積: 15 坪

  • 土地

    忠孝段 小段 233-1號

  • 土地

    忠孝段 小段 226-2號

    面積: 14 坪

  • 建物

    三重區後竹圍街33號(未登記建物)

    面積: 31.6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經轄區分局查報為一樓為共有人使用,二樓出租他人使用。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地政人員指界,233、233-1地號其上有門牌新北市三重區竹圍街33號之建 物座落,226-2地號為29至43號屋前道路。 三、226-2地號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皆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利,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如有 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無息退還保證金,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本件共 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因土地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 有權之不動產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 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件拍賣標的上座落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時,亦有優先承買之 權利,惟主張優先承買時須檢附合法之租地建物契約過院,以利本院拍定後調查並通知其是否 優先承買,如有主張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若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始得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買人需自行承擔該建物被拆除之風險, 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十、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