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1
拍賣標的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209 | 高雄市旗津區中洲二路68號(未登記建物)基地:高雄市旗津區中興段1132,1168,1169,1169-1地號 | (空白) | 209.64 ㎡63.42 坪1層 68.88、2層 70.38、3層 70.38 | 100000分之40000 | 352,000 元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坐落中興段1132,1168,1169,1169-1地號非債務人所有 | ||||||
- 保證金
- 71,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1月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稱由債務人哥哥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1,000元。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共同投標人得領回保證金時,應提出聯名帳戶匯款受領發還,請共同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確定得否開立聯名帳戶。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屬第三人所有,不在拍賣範圍內,建物占用之權源不明,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定後應由拍定人另自行與土地所有人依法處理其上建物使用該等土地之法律關係。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七、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