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麻豆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16425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18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7-1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寮廍段 小段 1739號

    面積: 481.5 坪(1591.75 平方公尺)

  • 建物

    臺南市麻豆區寮子廍166之29號

    面積: 45.84 坪(151.54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上有本件拍賣之建物、果園及墳墓數個坐 落;又建物大門深鎖,占有使用狀況不明。另本件拍賣土地之底價已包含柚子樹約23欉之價 額,惟果樹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依前案估價 書記載,本件標的鄰接公墓。上開情形應買人請務必再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7,000元。 四、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 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 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須移轉登記予同一人所有,且投標 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七、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 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 之危險。 八、本件第一次拍賣底價是引用前案(113-26751)第四拍底價。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實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實股 04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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