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妥股 114司執字第16738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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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光明段 小段 6221號
面積: 1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2月3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現況為巷道(小東路198巷6弄)。 二、債權人陳報編號1土地依現場照片所示為道路巷道。 三、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 四、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 定後道路巷道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 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4,000元。 四、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五、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