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守股 114司執字第16935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2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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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和平段 小段 8號
面積: 48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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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三峽區國光街5號8樓
面積: 16.1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假處分查封程序、本件查封程序時,據在場人即共有人所稱,以及後續其餘共有人 具狀陳報,本件標的物為空屋,無人居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 事,本院得不點交。 二、本件具共有人陳報並參酌鑑價報告及函查資料所載,該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 「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 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 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5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 ㈠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 ㈡ 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㈢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 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本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 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 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02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8 03 1) 04 股 別:守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