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股 114司執字第16953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4,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篙厝段 小段 3508-1號
面積: 159 坪
-
建物
臺南市東區崇德十九街29號2樓之1
面積: 37.3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於115年1月14日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其父親居住,仍有水電,有固定停車 位(2號車位,出租中)。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僅就主建物 部分點交,其餘部分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4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 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 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 十、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