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股 114司執字第17197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臺南市玉井區三和32-15號

    面積: 222.3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本院現場履勘時,門牌分前後房屋,據在場人自稱為後屋承租人,其表示 前屋亦有承租人,與債務人關係不清楚。依警現況調查結果,房屋現由第三人使用,為租賃關 係(有租賃契約),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房屋屋頂嚴重漏水。依 鑑定報告所載,本案標的為未辦保存登記鋼架磚造建物,現況有人居住使用,保養維護情形普 通。建物目前為第三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元。 四、上開建物所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五、查封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或增建部分,若經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 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查封之建物坐落臺南市玉井區芒子芒段182-2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 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 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清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