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七股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當股 114司執字第17271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2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2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0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後港東段 小段 165號

    面積: 318.61 坪(1053.2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 土地

    後港東段 小段 166號

    面積: 16.73 坪(55.3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 土地

    後港東段 小段 170號

    面積: 712.5 坪(2355.3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1~3號土地相連,編號1號土地上有一間建物坐落,部分為雜草空 地,編號2號土地部分道路、部分空地,編號3號土地為雜草空地;嗣據鑑價報 告書所示,編號1~3號土地相連,土地上有建物、部分道路及雜草雜木,惟實際 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編號3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七、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30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 十二、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當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當股 04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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