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迅股 114司執字第17627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馬稠後段 小段 313-1號

    面積: 22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2月2日經本院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13- 1地號土地上部分坐落門牌號碼內角10號之房屋一棟,部分空地。 二、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符合土地法第1 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並優 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 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迅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迅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