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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4司執字第17646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7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六重溪段 小段 570號

    面積: 2979 坪

  • 土地

    六重溪段 小段 585號

    面積: 45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民國115年2月2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0地號、585地號現 均為雜樹林及部分私設道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場勘查時,570地 號現況為雜木林、巷道,585地號中間有約六公尺寬之檳榔坑產業道路貫穿,部 分種植竹、部分為道路使用。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 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5,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且 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 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合股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