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意股 114司執字第177793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8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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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鹽田段 小段 681號
面積: 31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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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鹽田段 小段 1316號
面積: 5644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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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媽宮段 小段 123號
面積: 9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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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南區媽祖宮二街22號
面積: 29.2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荒廢魚塭,為台鹼汙染範圍,現以鐵 絲網封閉,編號2土地現為漁溫,由共有人經營使用中。嗣本件現場指界時,據 地政指界人員稱:二筆土地均為魚塭。另據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函:編號1土地為 停養區魚塭,禁止養殖及捕撈水產生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編號2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 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租人僅 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據臺南市政府環保局稱:編號1土地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列管之污染 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亦非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區,惟因緊鄰安順 場址,為停養區魚塭,禁止養殖及捕撈水產生物。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意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債務人侄子林○○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之家屬居住使用。另據鑑價報告稱: 系爭土地另有其他二棟建物坐落,部分為私設通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5,000元。 四、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且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拍定人不得拒絕。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須就 全部標的一併行使,且應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得標 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六、依系爭土地謄本所載,其上另有1棟同段134建號建物坐落,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 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意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