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永康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簡股 114司執字第17867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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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龍潭段 小段 252號
面積: 2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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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龍潭段 小段 266號
面積: 1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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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龍潭段 小段 472號
面積: 2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3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為空 地,編號2土地上有棚架,上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 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及併同提出其 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七、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 四號標匭內。簡股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