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八股 114司執字第18011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52,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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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中市東勢區城興街39巷25號
面積: 49.5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6,000元。 四、他項權利:無。 五、依估價報告書及查封筆錄記載,拍賣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水泥磚造建物,包含主建物與雨 遮,總樓層為2層樓之透天厝,建物屋齡約41年,據債務人家屬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與家 屬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故拍定後得點交。又債務人家屬稱拍賣建物主建物部分下 雨天會漏水,一樓客廳有壁癌,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 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 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 拍定。 六、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如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含法定租賃關係及意定)租 賃關係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通知後10日內,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及民 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七、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拍賣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請求「拆屋還地」之危險。 八、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2 股 別:八股 03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