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中市霧峰區法拍屋|臺中市霧峰區丁台路7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四股 114司執字第18982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32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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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北勢段 小段 277號
面積: 69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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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中市霧峰區丁台路790號
面積: 137.8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詳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2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99,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 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中,無出租情事,門 牌由2棟建物共用且均有相通,後方一層房屋現作為廚房使用及旁有一間廁所與鐵皮停車之 建物皆為債務人自行興建。 七、本件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所共有之 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本件拍賣條件 以就該標別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 權。 八、建號115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增建部分,與主建物併同查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且如有占用鄰地之情事,拍定人、應買人、承受人均應自行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九、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應買時須檢具(1)稅捐稽徵單位開 具投標人最近一年度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投標人最近一年度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 單所載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俾供決標時即刻審 查,違反者投標無效。 十、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 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又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記載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 理分割。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四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