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坪林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亥股 114司執字第20578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坪林區灣潭段石硿子小段147地號 | 66,162 ㎡20,014.01 坪 | 21分之1 | 2,200,000 元 |
| 2 | 新北市坪林區灣潭段石硿子小段157地號 | 23,156 ㎡7,004.69 坪 | 21分之1 | 800,000 元 |
| 3 | 新北市坪林區新昇段163地號 | 15,315.49 ㎡4,632.94 坪 | 49分之2 | 450,000 元 |
| 4 | 新北市坪林區新昇段490地號 | 242.5 ㎡73.36 坪 | 49分之2 | 100,000 元 |
- 保證金
- 71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據稱14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北宜路七段51號建築物,部分為建築物佔用,部分為雜木林;15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北宜路七段51號建築物東北方約8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6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九芎坑1號建築物北方約220公尺處,其上為道路與雜木林;490地號土地部分位於新北市坪林區九芎坑1號建築物部分為建築物佔用,部分為雜木林,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保安保護區,因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本件拍賣標的147、49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之規定,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5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10,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