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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坪林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亥股 114司執字第20578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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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5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1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5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坪林區灣潭段石硿子小段147地號 66,162 ㎡20,014.01 坪 21分之1 2,200,000 元
2 新北市坪林區灣潭段石硿子小段157地號 23,156 ㎡7,004.69 坪 21分之1 800,000 元
3 新北市坪林區新昇段163地號 15,315.49 ㎡4,632.94 坪 49分之2 450,000 元
4 新北市坪林區新昇段490地號 242.5 ㎡73.36 坪 49分之2 100,000 元
保證金
71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據稱14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北宜路七段51號建築物,部分為建築物佔用,部分為雜木林;15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北宜路七段51號建築物東北方約8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6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九芎坑1號建築物北方約220公尺處,其上為道路與雜木林;490地號土地部分位於新北市坪林區九芎坑1號建築物部分為建築物佔用,部分為雜木林,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保安保護區,因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本件拍賣標的147、49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之規定,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5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10,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1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5日上午10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07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