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新店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佳股 114司執字第216314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惠國段 小段 979號
面積: 12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惠國段 小段 981號
面積: 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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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惠國段 小段 981-1號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979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137137號南方約16公尺 處,上約為門牌號碼北新路二段66巷2、4號(標有4號信箱)未登記建物,其土 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 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他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981、981-1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137137號南方約8 公尺處,上約為門牌號碼北新路二段64號未登記建物,981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 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981-1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捷運系統用地,本件僅 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 定人自行解決。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他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04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佳股 第四頁01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