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善股 114司執字第22124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7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廣安段 小段 282號

    面積: 393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3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廣安段 小段 369號

    面積: 970 坪

  • 土地

    廣安段 小段 370號

    面積: 71 坪

  • 土地

    廣安段 小段 371號

    面積: 16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115年1月20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282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 建物。 二、依鑑價報告所示,282地號土地地勢平坦,南側約5公尺寬之現有柏油 道路,主要為農業使用。 三、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 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四、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6,000元。 四、本件土地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282地號土地為農業區。 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 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 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 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115年1月20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369、370、371地號土地上有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 二、依鑑價報告所示,369、370、371地號土地地勢平坦,整體西側約6公 尺寬之現有柏油道路。371地號土地主要為農業使用;369地號土地有 建物坐落、農業使用、空地;370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空地。 三、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 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四、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1,000元。 四、本件土地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369、370、371地號土地為農業 區。 六、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 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若上開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 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 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 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善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