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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坪林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慧股 114司執字第233410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水聳淒坑段 大湖尾小段 6-12號

    面積: 96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水聳淒坑段 大湖尾小段 35-11號

    面積: 748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1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水聳淒坑段 大湖尾小段 35-12號

    面積: 1028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1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水聳淒坑段 大湖尾小段 41-5號

    面積: 71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據地政指界本件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水聳淒坑7-2號東北約220米,雜木 林,無法抵達。鑑價報告載明因現場土地面積過大,地勢陡坡,土地上為雜木 林及地界線不明確或無路可達,其現況是否有佔用情事或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農作物)坐落其上,尚須地政機關鑑界始能確認等語,故請應買人於應買前 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 2.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本件標的物分 別標價、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與建物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且總價應達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 拍賣,如其中一標(含後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 稅、強制執行之債權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 標且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 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 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 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據地政指界本件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水聳淒坑7-2號東南約390米,雜木 林,無法抵達。鑑價報告載明因現場土地面積過大,地勢陡坡,土地上為雜木 林及地界線不明確或無路可達,其現況是否有佔用情事或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農作物)坐落其上,尚須地政機關鑑界始能確認等語,故請應買人於應買前 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 2.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本件標的物分 別標價、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與建物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且總價應達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 拍賣,如其中一標(含後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 稅、強制執行之債權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 標且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 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三、保證金新台幣:92,000元。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 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 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1.據地政指界本件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水聳淒坑7-2號東南約475米,雜木 林,無法抵達。鑑價報告載明因現場土地面積過大,地勢陡坡,土地上為雜木 林及地界線不明確或無路可達,其現況是否有佔用情事或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農作物)坐落其上,尚須地政機關鑑界始能確認等語,故請應買人於應買前 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 2.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本件標的物分 別標價、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與建物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且總價應達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 拍賣,如其中一標(含後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 稅、強制執行之債權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 標且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 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三、保證金新台幣:126,000元。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 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 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據地政指界本件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水聳淒坑7-2號北方約25米,雜木林, 無法抵達。鑑價報告載明因現場土地面積過大,地勢陡坡,土地上為雜木林及 地界線不明確或無路可達,其現況是否有佔用情事或建物或其他地上物(農作 物)坐落其上,尚須地政機關鑑界始能確認等語,故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 明注意後再行投標。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 2.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本件標的物分 別標價、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與建物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且總價應達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 拍賣,如其中一標(含後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 稅、強制執行之債權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 標且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 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 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 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本件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慧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