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午股 114司執字第235012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7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安康段 小段 838號
面積: 32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2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安康段 小段 1108號
面積: 27 坪
-
土地
安康段 小段 1109號
面積: 26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838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1段263 巷15之1號、17號、19號、19之1號建物坐落,以及位於上開17號建物西側水泥 鋪面之庭院。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佔用問題應由拍定人 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屬農業區。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並經法院審核,如准其優先承買, 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另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 前到場,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108、1109地號二筆土地相鄰,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38巷51 號之1建物西北方約55公尺處之雜木林。無臨路。110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保護 區,110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農業區。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另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 前到場,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五、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 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04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午股 06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