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康股 114司執消債清字第00014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6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集和段 小段 751號

    面積: 26 坪

  • 土地

    慈濟段 小段 317號

    面積: 9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按假扣押查封筆錄所載編號1土地為道路用地、編號2土地上有破舊平房;參本 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000號執行案件查封筆錄所載系爭編號1土地為道路用地, 編號2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為一秀110號),上開道路及建物占有之 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等)。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6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康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