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深坑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卯股 115司執助字第000508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9/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5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60分之4
公告日期
2026-07-2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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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萬順寮段 大坑外股小段 193號
面積: 319.74 坪(105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0分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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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萬順寮段 大坑外股小段 215號
面積: 2475.96 坪(818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0分之4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9/2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0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60分之4
公告日期
2026-07-2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萬順寮段 大坑外股小段 205號
面積: 378.43 坪(125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0分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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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萬順寮段 大坑外股小段 205-1號
面積: 10.59 坪(3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0分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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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萬順寮段 大坑外股小段 205-2號
面積: 1.21 坪(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60分之4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9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深坑 區萬福路75巷8號建物東方約19公尺處,其上有墓地、菜園、雜木林座落;215 地號土地位於深坑區萬福路75巷8之2號建物西北方約23公尺處之雜木林。上開 墓地、菜園之占用人及占有權源均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7條或民 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 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又本件19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係屬土地法 第17條規定之林地,故外國人不得承受,本件215地號土地為為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 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請應買人 注意。 四、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5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如他院不動產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 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05地號土地位於深坑區萬福路7 5巷9號之1建物東南方約10公尺處之菜園、雜木林;205-1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 物東南方約20公尺處之道路(係萬福路75巷之巷道);205-2地號土地位於上開 建物東方約25公尺處之雜草地。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又本件如有土地法 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205、205-1、20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分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山 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 主管機關查明。又本件205、205-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該土 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 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00元。 四、如他院不動產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 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卯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