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新營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股 115司執助字第00070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8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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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興業段 小段 1039號
面積: 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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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興業段 小段 1040號
面積: 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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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興業段 小段 1041號
面積: 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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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興業段 小段 1042號
面積: 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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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興業段 小段 1043號
面積: 1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拍賣土地上有 一棟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新營區文昌街35號)坐落。實際占有使用情形, 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地上物、定著物 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 定後,土地與建物、工作物、地上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 (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7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 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購買或承受。 五、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不在拍 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係本件債務 人,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 關於 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 投標。 九、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8日下午3時30分第一次拍賣。 十三、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