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三峽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衷股 115司執助字第00206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2,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1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3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山員潭子段 小段 71-17號
面積: 1260.21 坪(416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1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倘行使優先承買權者有數人,以抽籤定之。另 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須經相當時日,嗣程序完備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稱,位於永福金寶塔對面馬路之一部分,部分 為雜林,範圍從路燈定位編號192792往下至192786為止,惟拍賣標的之確 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 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 意。 三、本件於現場履勘時,拍賣標的上有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承租架設之基地 台,據債權人陳報之租約,租期分別於民國117年9月14日及118年8月31日 屆至,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於現場履勘時,拍賣標的上有一處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頂工寮,坐落 地點位於電線桿「曾家幹133B4108AD03」號電桿旁,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 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處理有無合法占用之法律 關係,請投標人注意。倘該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 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 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60,000元。 四、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交通用地,上開土地 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關於土地之使用、開發之限 制,應由投標人自行查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依各 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 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 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及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移轉 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 地20條第1項,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02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8 03 1) 04 股 別:衷股 05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