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順股 115司執字第000061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4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半天寮段 小段 17-5號
面積: 5081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9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半天寮段 小段 35-13號
面積: 946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半天寮段 小段 45號
面積: 1048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2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半天寮段 小段 56-23號
面積: 355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債務人經通知未表意見,惟據債權人陳稱拍賣之不動產係無人使用,惟無從正 確查究確實使用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六、土地上有作物,未併付拍賣。 七、17-5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35-13地號為雜草、雜木,債權人查報係無人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六、35-13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45地號據債權人查報係無人使用,惟無從正確查究確實使用情形,請應買人注 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四、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45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 六、土地上有作物,未併付拍賣。 七、45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 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45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 人自理,部分雜草。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債務人經通知未表意見,惟據債權人陳稱拍賣之不動產係無人使用,惟無從正 確查究確實使用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000元。 四、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土地上有作物,未併付拍賣。 六、56-23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七、56-23地號登記面積與實際面積有不一致之情形。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