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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金湖鎮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戊股 115司執字第000112號

待拍導航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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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17,6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10萬分之8333

公告日期

2026-10-15

拍賣標的

建物1 筆

編號建號門牌構造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256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52號基地:金門縣金湖鎮山外段106地號 磚石造 100.51 ㎡30.4 坪附屬:陽台13.02平方公尺 100000分之8333 217,600 元
備考①本筆建物未辦保存登記,暫編金湖鎮山外段256號建號。②本筆建物總面積113.53平方公尺,其中0.0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03地號土地、27.3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04地號土地、0.3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05地號土地。③本件僅查封拍賣建物,關於建物所坐落之基地、占用之鄰地,各該土地均不在查封拍賣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點交與否詳拍賣公告附註三。
保證金
44,800 元
使用情形

本筆建物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3月3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概約:門牌號金湖鎮山外52號的建物外觀型式為閩式古厝,似未見有懸掛門牌號碼,僅見有在門前綠色信箱上書寫52,屋內格局概約為:一前廳、一神明廳(有祭祀神明祖先)、五房(據共有人稱其中一房原為廚房,後改為住房)、二浴廁、一天井(有加蓋採光罩兼作廚房,採光罩有破損)。據在場人稱本筆建物有嚴重漏水之情事,以前曾經炮損但已整修,本筆建物乃有分管協議,債務人及其兄弟之分管使用區域約為建物之左處,本筆建物與坐落基地原為同一祖先所有,後因繼承分家而分歸數人所有,另緊鄰本筆建物旁之一間懸掛門牌號碼金湖鎮山外52-1號的建物(該建物不在查封範圍),與本筆建物沒有相通,並不清楚係何人興建所有等語。(註:有關前開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3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4日上午10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4

附註

一、本件暫編金湖鎮山外段256號建號建物,因係未辦保存登記,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或承受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且拍定或承受後無法逕持本處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或建材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另本件建物之鄰近倘如有通路者,該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坐落之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坑道等設施或文化遺跡、環境有無空汙噪音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亦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二、本件建物之本體及其內不可分離之設備,功能品質等亦均有未明,建物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管理費、是否有經登記為商業地址、設戶籍等等,也係不明,以上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拍定後均需自行解決相關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且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建物本體及其內之不可分離設備有瑕疵或漏水問題未解決或有不堪使用、或積欠水電費、或經登記為商業地址、設戶籍等情事,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再有關建物之內部格局及其用途,僅為概況,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與現況未合,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三、本件因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且在查封前即因分管協議而併為共有人有權占用中,是除債務人有占用之特定區域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外,其餘區域於拍定後,不予點交。

四、本件非建物共有人拍定者,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建物共有人投標且拍定(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建物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建物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其他建物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五、按依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暨實務見解,基地所有人係有較房屋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而本件目前經本處形式審查後,本件建物所坐落基地即金湖鎮山外段106地號土地之所有人,就本件建物乃有較建物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又如該基地之所有人為共有關係,而基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基地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基地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其他基地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關於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建物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建物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