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金門縣金沙鎮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甲股 115司執字第000272號

待拍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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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0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金門縣金沙鎮浯坑劃測段1001地號 203.32 ㎡61.5 坪 4分之1 104,000 元
備考使用區分:風景區。使用限制: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設之分區。都市計畫案名: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 (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
保證金
24,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3月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門牌號碼「金門縣金沙鎮西園里田墩1號」號西方約160公尺處,未臨路,不可進入,雜草林木。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2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0月28日上午10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09/30

附註

一、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土地除有上述之地上物外,是否尚有何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二、關於本件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暨法律關係為何,經本處於土地張貼通告及向債務人、共有人查詢,乃迄未獲陳報,是未克全明,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拍定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客觀上且無資料顯示債務人有占用土地特定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是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優先承買權:

㈠按依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26-2、第460-1條等情形,其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承租(含意定租賃及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耕作(漁牧)之土地,有優先之承買權,且各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

㈡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土地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㈢本處目前形式審查認為標A有優先購買權人(即土地共有人),倘如有第三人欲主張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後或共有人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共有人或主管機關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並向本院陳報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案之土地拍定後需通知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通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六、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