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中正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慎股 115司執字第000295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036,9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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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970號
面積: 14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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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970-1號
面積: 2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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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973號
面積: 102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595,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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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06號
面積: 16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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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08號
面積: 50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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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55號
面積: 65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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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56號
面積: 11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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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57號
面積: 199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2,979,3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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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10號
面積: 17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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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11號
面積: 157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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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12號
面積: 57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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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14號
面積: 63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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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15號
面積: 6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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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16號
面積: 43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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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17號
面積: 17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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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21號
面積: 101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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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23號
面積: 45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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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24號
面積: 63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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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25號
面積: 67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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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26號
面積: 66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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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27號
面積: 44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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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28號
面積: 53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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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29號
面積: 30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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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30號
面積: 10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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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32號
面積: 4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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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33號
面積: 5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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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35號
面積: 46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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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52號
面積: 28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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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988號
面積: 380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51,3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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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339號
面積: 15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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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345-1號
面積: 37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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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346號
面積: 17 坪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9,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993號
面積: 249 坪
標別:7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51,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997號
面積: 330 坪
標別:8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51,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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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009號
面積: 279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77,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198號
面積: 127 坪
-
土地
二崁南段 小段 1200號
面積: 42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部分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合 併拍賣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不動產分8標:標別6、7、8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標別1、2、 3、4、5各標不動產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6,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7,400元。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部分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合 併拍賣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分8標:標別6、7、8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標別1、2、3、4、5 各標不動產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7,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5,600元。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部分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合 併拍賣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分8標:標別6、7、8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標別1、2、3、4、5 各標不動產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95,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19,100元。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部分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合 併拍賣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分8標:標別6、7、8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標別1、2、3、4、5 各標不動產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979,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95,900元。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部分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合 併拍賣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分8標:標別6、7、8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標別1、2、3、4、5 各標不動產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51,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300元。 標別: 6 |
標別:6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部分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合 併拍賣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分8標:標別6、7、8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標別1、2、3、4、5 各標不動產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9,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00元。 標別: 7 |
標別:7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部分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合 併拍賣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分8標:標別6、7、8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標別1、2、3、4、5 各標不動產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1,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300元。 標別: 8 |
標別:8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無三七五租約。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部分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合 併拍賣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 4.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分8標:標別6、7、8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標別1、2、3、4、5 各標不動產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1,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3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仁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