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金湖鎮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戊股 115司執字第000453號
標別:A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金門縣金湖鎮中五劃段323地號 | 1,033 ㎡312.48 坪 | 全部 | 4,352,000 元 |
| 備考使用分區編訂係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劃設為第二類一般管制區。點交與否除雜草林木叢生部分按現況點交(即按土地之現況交付予拍定人或承受人使用,無移除任何地上物植物)外,其餘部分則不予點交。 | ||||
- 保證金
- 896,000 元
-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3月17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湖鎮瓊林293號之建物西方約160公尺處,需通行鄰地方可抵達本筆土地,目視其上部分經整地農作(作物不在查封範圍,未一併估價亦不點交),部分雜草林木叢生,至目視尚可見之乾枯溝渠(溝渠內雜草叢生),是否亦在本筆土地範圍內,則須另經鑑界始明。本筆土地之地勢目視較附近之伯玉路路面為低(目視似約落差4至5公尺以上)。據土地所有人向本院表示,本筆土地從其父親的年代即出借予他人耕作,至於部分雜草林木叢生之區域,其不知該區域有無何地上物等語。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附註
一、本件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坐落位置,且鄰近倘如有通路者,該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不動產除附表之使用情形欄所載外,是否有何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土地上如有地上物,係不在查封範圍)。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坑道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環境有無空汙噪音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三、本件土地,除雜草林木叢生區域外,因查封前即業經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是於拍定後,不予點交。另經本處目前形式審查,因該第三人未與土地所有權人成立租賃關係,故「非」合於土地法第107、124條、民法第460條之1等規定所示之優先承買權人,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或承受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承受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惟,倘如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則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再如第三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
四、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僅證明使用分區,土地是否涉及軍事禁(限)建及是否在金門特定區計畫內,應由主管機關認定,又有關國家公園計畫各種管制規定概應依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圖及計畫書辦理。(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金門國家公園等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金門國家公園等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