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頭份市法拍屋|苗栗縣頭份市上興里23鄰永昌街5巷6號4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地股 115司執字第000897號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10/1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34,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1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基隆市仁愛區成功一路113巷57弄6號
面積: 36.48 坪(120.58 平方公尺)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10/1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50,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1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基隆市仁愛區成功一路113巷57弄7號
面積: 43.99 坪(145.42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 執行。在場人趙○○在場略稱,6號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中,屋內天花板均有漏水、滲水情事, 二樓擺有祖先牌位,屋內擺有大量雜物。二樓鐵門可通往7號建物。另債務人於此屋病逝。 (二)據民國115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雜物堆放,屋況維護不佳。」等語。 (三)據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基地所登字第1150201951號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其 建物登記謄本內容所示,本件42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成功段1216地號土地,坐落基地非 本件執行標的,法律占用權源不明,若有實體法上之爭議,則須由訴訟確定之。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本件係拍賣4200建號建物,該建物所占用之成功段1216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 條件之建物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 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 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 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 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 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六)拍賣標的4200號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又系爭4200建號建物所占用之成功段1216地號土地之法律占用權源不明。倘若拍定,第4 200號建號建物與上開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七)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 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 買前詳加注意。 (八)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34,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7,000元。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警員、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 執行。債務人趙○○在場略稱,7號建物現由其與親戚居住使用中,屋內擺有大量雜物,牆壁有 大面積壁癌及梅班,2樓地板有破裂情事。 (二)據民國115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雜物堆放,屋況尚可。」等語。 (三)據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基地所登字第1150201951號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其 建物登記謄本內容所示,本件4201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成功段1215地號土地,坐落基地非 本件執行標的,法律占用權源不明,若有實體法上之爭議,則須由訴訟確定之。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本件係拍賣4201建號建物,該建物所占用之成功段1215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 買條件之建物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 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 (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 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 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 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六)拍賣標的4201號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又系爭4201建號建物所占用之成功段1215地號土地之法律占用權源不明。倘若拍定,第4 201號建號建物與上開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七) 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 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 買前詳加注意。 (八)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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