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北投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貴股 115司執字第001057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6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五小段538地號 | 562.52 ㎡170.16 坪 | 公同共有27分之2 | 1,300,000 元 |
| 備考道路用地 | ||||
| 2 |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五小段539地號 | 3,246.49 ㎡982.06 坪 | 公同共有27分之2 | 7,460,000 元 |
| 備考第二種住宅區 | ||||
| 3 |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五小段540地號 | 1,139.23 ㎡344.62 坪 | 公同共有27分之2 | 2,630,000 元 |
| 備考道路用地 | ||||
| 4 |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五小段541地號 | 3,572.62 ㎡1,080.72 坪 | 公同共有27分之2 | 8,200,000 元 |
| 備考第二種住宅區 | ||||
| 5 |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五小段542地號 | 2.81 ㎡0.85 坪 | 公同共有27分之2 | 6,400 元 |
| 備考道路用地 | ||||
| 6 | 臺北市北投區桃源段五小段543地號 | 19.88 ㎡6.01 坪 | 公同共有27分之2 | 60,000 元 |
| 備考道路用地 | ||||
- 保證金
- 3,94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3月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38地號土地部分為中央北路4段354巷33號至15號前之現有道路,部分為菜園T棚(竹搭加紅磚)及供停車之鐵棚占用;539地號土地部分為中央北路4段354巷33號(下稱33號)西北方約20米處之山坡雜樹林,部分為中央北路4段442巷20號房屋東側鐵皮屋及紅瓦屋頂水泥屋占用;540地號土地為33號西北方約36米處之雜木林;541地號土地為33號西北方約50米處之雜木林;542地號土地為33號西北方約165米處之雜木林;543地號土地為33號西北方約150米處之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上開菜園T棚、鐵棚、鐵皮屋、水泥屋等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農作物收取權人、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656,4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94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各共有人(含本件拍賣標的之財產所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公同共有人均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分別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5日第三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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