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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暖暖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實股 115司執字第001775號

待拍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85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暖碇段 小段 125號

    面積: 3654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17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源遠段 小段 1271號

    面積: 163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40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源遠段 小段 1272號

    面積: 254 坪

  • 土地

    源遠段 小段 1272-1號

    面積: 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暖 暖區東碇路300號建物南南西方約40公尺處,上有花圃、圍牆,為山坡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6,000元。 四、本標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兒童遊樂場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 第四頁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分別位於門牌號碼基隆 市暖暖區東碇路300號建物南南西方約50公尺、西南方約39公尺處,1272地號上 有花圃、圍牆,為山坡地;1272-1地號土地為空地。復依鑑價報告記載,1272- 1地號為道路用地,現況為東碇路之一部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2,000元。 四、本標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有共 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請投標人 及共有人注意。 五、本標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土地使用分區:1272地號為兒童遊樂場用 地、1272-1地號為道路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暖 暖區東碇路300號建物南南東方約15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復依鑑價報告記 載,本標土地無路可達,土地綜深約170公尺,地勢略陡。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5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71,000元。 四、本標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六、本標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 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