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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林邊鄉法拍屋|屏東縣林邊鄉鎮安村光明路50之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己股 115司執字第001851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0/0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6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6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37號

    面積: 779.27 坪(2576.0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 建物

    屏東縣林邊鄉鎮安村光明路50之1號

    面積: 149.59 坪(494.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0/0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038,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06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溫泉東段 小段 793號

    面積: 143.94 坪(475.83 平方公尺)

  • 土地

    溫泉東段 小段 794號

    面積: 126.92 坪(419.56 平方公尺)

  • 土地

    溫泉東段 小段 795號

    面積: 196.52 坪(649.65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相連,為雜草雜木林,未直接臨路,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8,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 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 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 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 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 應買人注意。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上有本標別拍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增建部分、鐵皮車棚、外圍圍牆 及電動柵門坐落,外牆門口掛有近海岸胡椒蝦之招牌,非債務人經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別僅拍賣建號暫編158之建物,不包含增建部分及其他地上物,且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賣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 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31,000元。 四、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 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及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五、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本標別拍賣之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土地一併承買,不得異議。 七、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 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標別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 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 項,需另訴解決,且需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 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九、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 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 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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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