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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孟股 115司執字第002700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姓段 小段 113-1號
面積: 88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姓段 小段 113-2號
面積: 9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姓段 小段 143-1號
面積: 75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三姓段 小段 197號
面積: 111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0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北門段 小段 1583號
面積: 1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三姓 段113-1地號土地部分坐落一間無門牌之石棉瓦建物(門口信箱內信件地址為牛 埔南路496巷25弄9號)、部分為空地,其上堆置廢棄物,旁邊有一棟兩層磚造建 物有部分坐落(門牌:牛埔南路496巷25弄9號)。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 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 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 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54,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699號執行事件卷附鑑估 報告所載為部分乙種工業區、部分河川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 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八、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三姓 段113-2地號土地為一棟無門牌石棉瓦建物雨遮下方空地、上堆放許多廢棄物。 惟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 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 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 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2,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699號執行事件卷附鑑估 報告所載為乙種工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 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八、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三 姓段143-1地號土地位於「樹下百齡公園」對面,部分為水圳、部分坐落門牌牛 埔南路496巷21號、其門口招牌為觀文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機車車棚。惟土 地上之建物及工作物金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 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32,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699號執行事件卷附鑑估 報告所載為乙種工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 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八、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三 姓段197地號土地部分為牛埔南路496巷巷道路地、部分為門牌牛埔南路496巷20 號房屋前方空地,門牌496巷2號建物雨遮部分可能有占用。惟土地上之建物非 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 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 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44,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699號執行事件卷附鑑估 報告所載為乙種工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 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八、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九、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北 門段1583地號土地部分為北門街185巷之巷道路地、部分坐落一間無門牌之一層 樓鐵皮建物,該建物之隔壁房屋上有手寫北門街185巷9號。惟土地上之建物非 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 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 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404,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699號執行事件卷附鑑估 報告所載為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 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八、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九、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孟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