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苑裡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溫股 115司執字第002794號
標別:甲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2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2180分之654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10-14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苑裡鎮致民段388地號 | 1,456.01 ㎡440.44 坪 | 22180分之654 | 96,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2 | 苗栗縣苑裡鎮致民段530地號 | 126 ㎡38.12 坪 | 40分之2 | 32,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2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4月2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88地號土地為景觀樹木及雜木。530地號土地為雜竹林。
二、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八、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乙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3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分之2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10-14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苑裡鎮致民段410地號 | 3,193.94 ㎡966.17 坪 | 10分之2 | 1,344,000 元 |
| 備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269,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4月2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410地號土地其上有一棟鐵皮建物及部分已廢棄之磚造建物,其餘為農田。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410地號土地未直接臨路,出入須經由鄰地,請應買人注意。
三、上開土地上之鐵皮建物、磚造建物、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九、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十、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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