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正股 115司執字第00343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5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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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中興段 小段 481號
面積: 19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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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中興段 小段 482號
面積: 12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二筆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有 外角9號三合院坐落、其餘為空地以及其他建物之部分坐落;編號2土地部 分為空地、有果樹數棵、部分經無門牌平房占用。 二、另據估價報告書記載,編號1土地有外角9號房屋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 為外角7號房屋之基地、有種植土芒果樹,編號2土地部分為空地、巷道、 種植龍眼樹。 三、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就該二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作物佔有法律 關係不明,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正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正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