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金門縣金沙鎮法拍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丁股 115司執字第004453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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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1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金門縣金沙鎮西園段1455地號 189 ㎡57.17 坪 4分之1 790,000 元
備考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保證金
16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5年8月21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現場為門牌號碼金沙鎮西園51號建物所座落之基地,土地包含建物前方的空地及圍牆,牆內有鐵架,現場無人應門,建物前方空地有信件,似久未人居住等語。

二、經本院向相關單位查詢,據金門縣稅務局函覆門牌號碼金沙鎮西園51號建物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係債務人周○○與周麗○等3人、持分比率各為1/4,金門縣農業試驗所函覆本筆土地並未向該所申報契作,金門縣地政局函覆門牌號碼金沙鎮西園51號建物未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惟據金門縣政府函覆本筆土地未申請建造執照,惟土地內現況已有建築物存在,因無申請建築執照,故需依規定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據以檢討法定空地等語。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不動產 開標時間115年11月4日上午10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2

附註

一、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坐落位置,且鄰近倘如有通路者,該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不動產除附表之使用情形欄所載外,是否有何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土地上如有地上物,係不在查封範圍)。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坑道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環境有無空汙噪音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二、本件因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於查封前即已為建物占有(建物不在查封拍賣範圍),是於拍定後,不予點交。又非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三、按依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暨實務見解,地上權人、典權人等或承租人就其用益、承租(含意定租賃及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之土地,係各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而本件目前經本處形式審查後,門牌號金寧鄉下埔下3號建物的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因就本件土地可存在有民法第425-1條之法定租賃關係,是就本件土地乃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又該建物之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係共有關係,而其中之一人單獨投標且拍定(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建物之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建物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其他建物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四、關於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

五、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