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西股 115司執字第00513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4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草坔段 小段 424-4號

    面積: 3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依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部分為平房坐落,部分為雜草雜樹,上開建物占 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 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9,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 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四號標匭內。西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