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雲林縣麥寮鄉法拍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庚股 115司執字第005181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36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安西段 小段 178號
面積: 601 坪
-
土地
安西段 小段 179號
面積: 190 坪
-
土地
安西段 小段 180號
面積: 88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安西段 小段 404號
面積: 112 坪
-
土地
安西段 小段 403號
面積: 55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1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安西段 小段 250號
面積: 317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64,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安西段 小段 336號
面積: 1977 坪
-
土地
安西段 小段 342號
面積: 30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30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安西段 小段 351號
面積: 1850 坪
-
土地
安西段 小段 351-5號
面積: 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178、179、180地號土地相連,其上有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建 物坐落。前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 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6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3,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178、179、180地號土地領有(77)麥營使字第18號、(78)麥營使 字第23號、(79)雲營字第52號、(86)麥鄉營使字第44號使用執照,並經套繪管 制。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各共有人就 其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 先承買。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七、雲林縣政府前以101年10月2日府地劃字第1010121060號函告知179地號土地 仍欠繳差額地價840元,惟現今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 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 算之數額為準。 八、無他項權利。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250地號為空地,長有雜草。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 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 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 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 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七、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八、無他項權利。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336、342地號土地相連,其中336地號土地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 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長有雜草;342地號土地則為空 地,長有雜草。前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4,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3,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336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 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件拍賣之336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 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抽籤決 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 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七、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 先承買。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八、雲林縣政府前以101年10月2日府地劃字第1010121060號函告知179地號土地 仍欠繳差額地價11440元、重劃工程費2621元、重劃工程費利息2801元,惟現今 是否仍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九、無他項權利。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351、351-5地號土地相連,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長有雜草。前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 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1,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35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 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五、本件拍賣之351地號土地領有(80)雲營使字第1號使用執照,並經套繪管 制。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 七、本件拍賣之351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 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抽籤決 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 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八、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 先承買。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九、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十、無他項權利。 第六頁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403、404地號土地相連,現為道路。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 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 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元。 四、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 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各共有人就其 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五、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六、無他項權利。 03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庚股 05 擬 判:製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