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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大園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怡股 115司執字第005303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後厝小段1-37地號 | 343 ㎡103.76 坪 | 20分之2 | 807,000 元 |
- 保證金
- 16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2月10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拍賣之土地為社區道路。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2,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拍賣之土地領有(81)大鄉建築執字第391、335、386號建築執照;(82)大鄉建築執字第1182、1183號建築執照。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3月12日函可參。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自行評估是否投標,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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