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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金股 115司執字第00572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23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22,300 元

點交狀態

部分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8-1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風空段 小段 35-2號

    面積: 83.51 坪(276.07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為池塘(鑑價報告稱為 蓄水池),其餘部分種植竹子(鑑價報告稱有部分為雜草地)。前述竹子之種 植人不明,拍定後除種植竹子部分之土地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2,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500元。 四、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人 外,各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七、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1205)。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