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市 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聖股 115司執字第00575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1,1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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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聚吉段 小段 53-44號
面積: 2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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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竹市林森路229巷1弄6號
面積: 35.0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增建測量期日時,共有人即債務人莊淑芬到場,並依到場之陳述:本件建物有四 層,第4層隔3間房間及陽台,其中1間堆放雜物(衣服、箱子、椅子),從陽台往上有樓梯可達 屋頂,其上有水塔、雨遮。第3層隔成2間房間,其內有一間是臥室,內有冰箱、床、沙發等。 第1、2層內有家俱,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惟第1層內有神像。 二、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暫編329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 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 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 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 應自行查證。 四、本件拍賣之暫編3294建號建物有部分坐落於非拍賣範圍內之同段53-48地號土地,拍定後, 關於建物占前開土地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自行承擔可能遭到土地 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之風險,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之。 五、又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另本院無從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 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 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 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 六、依照民法第824條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即本件債權人及 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20,000元。 四、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五、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聖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