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廉股 115司執字第00582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09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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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金華段 小段 52-2號
面積: 4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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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平區華平路577號
面積: 83.7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系爭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經營鮮茶道飲料店,租賃期間自112年10 月20日至115年10月20日止,頂樓天花板、牆面有漏水、壁癌、漆面脫落等現象,惟不動產實際 現狀及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注意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20,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為集合社區之基地,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 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六、本件參考113年度司執字第119933號案件第三次拍賣價格核定為第一次拍賣底價。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1日下午3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 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廉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廉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