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頭份市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天一股 115司執字第00582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7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9-0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貞段 小段 133號

    面積: 31.53 坪(104.2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分之1

  • 土地

    永貞段 小段 139號

    面積: 13.68 坪(45.2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分之1

  • 土地

    永貞段 小段 140號

    面積: 8.56 坪(28.3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7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3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33、139、140地號上 有建物佔用,門牌頭份市田寮里永康街17巷17號,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民 事 執 行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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