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實股 115司執字第00622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0,28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虎尾段 小段 1125號

    面積: 740 坪

  • 建物

    臺南市東區東門路三段293號9樓

    面積: 34.6 坪

  • 建物

    臺南市東區東門路三段293號地下三層

    面積: 7.5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系爭建物由其居住使用,有地下三樓編號7停車位,無出租。上開使 用情形應買人請在行查證,拍定後,991建號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8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58,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不動產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實 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實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