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戊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花蓮縣卓溪鄉卓樂段500-1地號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386 ㎡116.77 坪 | 3分之1 | 400,000 元 |
| 備考原住民保留地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8 | 花蓮縣卓溪鄉卓樂93之2號導航基地:花蓮縣卓溪鄉卓樂段500-1地號 | 1層樓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住家用 | 69.74 ㎡21.1 坪 | 3分之1 | 480,000 元 |
| 2 | 暫編76 | 花蓮縣卓溪鄉卓樂93之2號導航基地:花蓮縣卓溪鄉卓樂段500-1地號 | 加強磚造蓋鐵皮、鋼架蓋鐵皮 | 57.92 ㎡17.52 坪 | 3分之1 | 200,000 元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測量後臨編 | ||||||
- 保證金
- 22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元。
四、本標無抵押權。
五、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暫編76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標房屋雖無人在場,但似有人居住。
九、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花蓮縣卓溪鄉清水段136地號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5,240 ㎡1,585.1 坪 | 3分之1 | 480,000 元 |
| 備考原住民保留地;部分屬河川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0元。
四、本標無抵押權。
五、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標清水段136地號為水田,一小部分為道路。其使用情形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八、上開農作物耕作者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之2、460之1等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九、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花蓮縣卓溪鄉清水段210地號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2,540 ㎡768.35 坪 | 3分之1 | 190,000 元 |
| 備考原住民保留地 | ||||
- 保證金
- 4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標無抵押權。
五、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標清水段210地號為雜草叢生,未鄰路。
八、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標別:丁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花蓮縣卓溪鄉清水段260地號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1,200 ㎡363 坪 | 3分之1 | 80,000 元 |
| 備考原住民保留地 | ||||
- 保證金
- 1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本標無抵押權。
五、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標清水段260地號為玉米田。其使用情形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八、上開農作物耕作者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之2、460之1等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八、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花蓮縣卓溪鄉清水段217地號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720 ㎡217.8 坪 | 3分之1 | 60,000 元 |
| 備考原住民保留地 | ||||
- 保證金
- 1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元。
四、本標無抵押權。
五、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標清水段217地號為雜草叢生。
八、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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