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方股 115司執字第00684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979,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𦰡拔林段 小段 70號

    面積: 150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道路狹小,車輛進入後無法回頭,從航 照圖可知,現況為雜樹木,旁邊的房屋及墓地有無佔用,需鑑界;另據鑑價報 告所載,系爭土地現況為雜竹林,前述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佔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7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9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供本院審 查)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 效。方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方股 04 擬 判:擬 判